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14 17:14:1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人社字[2017]1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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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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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955/2017-00502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

冀人社字<2017>161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4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省厅陆续收到一些群众反映:个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存在服务态度冷淡、执行政策僵化,甚至推诿刁难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人社部门的形象。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了系统一些服务窗口及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和群众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本位主义和官僚作风,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教育活动目的和作风整顿要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整改提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管理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要

按照个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学习领会人社部及省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落实要求,不得再以是否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来界定流动人员,不得再以档案材料不全而拒接档案,不得再以工作人员少、内容保密等为由删减公共服务项目,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群众利益无小事,管理服务无止限。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转变作风,认真对待群众诉求,能办尽办快办,千方百计为群众搞好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服务标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努力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便捷高效。

各市人社部门要把相关的政策规定和省厅的工作要求传达到所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传达到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每一位在岗人员,加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育,强化“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意识,建立推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工作机制,努力搭建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同时,要经常对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推诿拒收、无故刁难等问题和能办不办、慢办缓办等行为要严肃处理、问责到人。

各地各部门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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