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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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24 21:25:3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645号

发布时间:2017-07-24

实施时间:2017-07-24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发挥审计机关维护财经秩序、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参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渝审〔2005〕10号)、《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报送办法》(渝审发〔2007〕12号)、《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区县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渝审发〔2017〕2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管理活动。

第二章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应着眼宏观、统筹全局、求真务实、探索创新,服务和服从于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整合审计资源,科学管理计划,扩大审计覆盖面,突出审计重点,促进成果利用,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审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区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

第五条审计项目计划由财政审计、投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审计调查计划组成,项目来源分别为法定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区委组织部委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审项目、区人力社保局委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审项目、区国资委委托国企领导人员经审项目、区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自定审计项目等。

第六条区审计局按照《綦江区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及滚动编制要求,负责统筹编制项目计划,按照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及时反馈计划项目执行进度。

第七条法定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区委组织部委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审项目、区人力社保局委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审项目、区国资委委托国企领导人员经审项目,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区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经区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审计局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明确交办机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交办事项主要内容和要求、区政府分管审计领导签批意见等要素。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事项,应及时汇报,进行调整。

第九条区审计局选择自定项目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编制、综合平衡、汇总下达的原则。

区审计局根据下列因素选择自定审计项目:

(一)区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

(三)社会公众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管理、分配、使用资金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

(五)政府和上级机关安排的重点资金;

(六)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调查分析的情况;

(八)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

(九)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列入审计计划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资源状况,按照量力而行、整合力量、避免重复、减少交叉的原则,对项目计划进行排序和配置审计资源,经综合论证后形成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上报市审计局审批后正式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审计计划调整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除法定审计项目、群众举报、区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追加或减少等原因应当调整审计计划外,区审计局不得擅自追加或减少审计项目。调整审计项目应按年初下达计划的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綦江区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及滚动编制要求,综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每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审计局审查和汇总,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每年底按市审计局规定将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汇总情况上报市审计局。

第三章审计结果报送

第十五条以区审计局名义对外报送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适用本办法。需报送市审计局的,应按《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区县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渝审发〔2017〕26号)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除送被审计单位外,应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办理审计报告报送工作,应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结果报送范围: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

(二)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对区财政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区地税局的税收征管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区发改委及其他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市审计局。

(三)街镇财政决算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市审计局。

(四)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报送范围:

(一)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交委、区监察局、市审计局,同时抄送投资方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审计报告报送范围:

(一)隶属区级国有企业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隶属其他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审计结果主送区政府,抄送区监察局、区企业主管部门、市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果报告报送范围: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本人。

(二)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国资委(或相应的主管部门)。

(五)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抄送区监察局、区财政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外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抄送市审计局、区财政局,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交办审计事项按照谁交办报送谁的原则,主送区政府,抄送相应的交办机关、市审计局。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对本区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抄送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综合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相关区领导。其中:专项审计综合报告抄送区财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审综合报告抄送区纪委、区组织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审综合报告抄送区纪委、区人力社保局;国有企业经审综合报告抄送区纪委、区国资委;投资审计综合报告抄送区纪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处理处罚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可以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报送审计报告,由区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或局长批准后执行。市审计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除报主要领导外,要及时报送区审计局,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结果还应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第四章审计整改

第二十八条审计整改是指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有关审计文书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和纠正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整改事项具体包括:

(一)区审计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区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区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及时研究问题的成因,制订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并落实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结果等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第三十二条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列出计划、明确措施,限期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而整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责任部门应说明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并提请区政府专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由区审计局督办,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社保、编制、国资、税务、督查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给予配合。区审计局在下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时,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于审计文书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落实情况,应不定期督促或协调。依据区审计局的提请或移送,财政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税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管国有资产处置运营,按规定清算并责成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安、监察等机关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线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后及时协助办理,并书面回复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对审计监督中发现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单位原则上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有关单位认为不能受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应说当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区审计局,退回移送资料;无正当理由又不予办理的,区审计局应当提请区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区审计局对拒绝、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应按规定予以通报。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通知财政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的整改工作作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区审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整改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亲自过问,督促整改,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九条审计整改未尽事项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綦江府办〔2016〕27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2012年5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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