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65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闽交建函〔2017〕1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雷祖云委员: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配套资金标准的建议》(第20171265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提高农路养护省补标准
正如您所提,随着农村公路通行量不断加大,加上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易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需求日益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地方尤其是山区县(市)的农村公路养护。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落实,缓解地方养护资金压力,我厅也积极加大投入,2015年起,将农村公路养护省补标准由原“7351”提高到“842”<年公里县道8000元、乡道4000元、村道2000元,分别较原标准提高了14.3%、14.3%和100%>),并通过考核挂钩机制督促市、县政府配套不低于新省补标准的地方养护资金,敦促地方落实养护投入,推动农村公路管护向更高要求提升。
二、全省推行农路灾毁保险
除提高养护省补标准外,我厅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灾毁重建等都安排专项补助,并对包含龙岩所辖县在内的山区县予以政策倾斜。2016年我厅又配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指导意见》,将灾毁保险保费全部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省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发展水平县和经济发达县分别按保费的90%、50%和30%比例进行分担,进一步帮助地方特别是山区县减轻灾毁修复压力。这项工作,我厅将逐年加大补助力度,进一步扩大保险的范围,“以丰补欠”,缓解农村公路因受灾造成修复的资金压力。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
交通运输部对农村公路的路网结构有专项补助资金,如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和灾毁重建等资金专项补助,我厅将积极向交通运输部汇报,每年争取取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今年,厅党组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把今年的国债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还将通过银行贷款来弥补资金的补助,多方位筹措农村公路的资金。
四、落实地方农路养护资金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2008年4月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实行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基础上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养护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筹集体制。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按照这一体制和资金投入机制,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本途径是落实到位地方资金投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强化对农村公路管护的主体责任,按规定筹措到位养护配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祥谈
联系人:陈毅
联系电话:0591-8707712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