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24 05:54: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47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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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公开

重庆市政府网-

索引号:

009275780/2017-00652

信息分类名称:

科技/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发布机构:

潼南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7-06-16

发布日期:

2017-07-24

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号:

渝文备〔2017〕470号

主题词: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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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470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6〕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科教兴潼、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是由区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每年表彰一次。每年区长奖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项),提名奖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项),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项)。区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区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区长奖每人(项)奖励2000元,提名奖每人(项)奖励1000元,特别优异的将予以重奖。

第五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六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重庆市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4.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机器人大赛(含创意)一、二等奖,市级部门主办的机器人大赛(含创意)一等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中一、二、三等奖;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发明、实用新型);7.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8.重庆市中小学科技节、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二等奖(创造发明部分);9.在重庆市级部门主办的其他全市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中一等奖。10.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二)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纳入参评范围。

第七条区政府设立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次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区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培育奖每个学校奖励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区长奖获得者的辅导教师2000元奖金),用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第八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

(二)在本次评选中有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获奖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绩显著。

第九条区财政建立青少年科技创新表彰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10万元。

第十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的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科协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科协、区教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环保局、区监察局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培育奖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区长奖、提名奖建议人选。区政府对获区长奖、提名奖建议人选和培育奖候选单位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四条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行为,由区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奖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潼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评选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月1日失效。原《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潼南府办发﹝2013〕162号)自2017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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