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
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
鲁防发〔2017〕3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质量监督,规范防化设备定点企业销售安装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装的防化设备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并用于实体工程。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实名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建设,配备专用检测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规定,确保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
三、各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在承接业务后,要认真填写《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登记表》(附件1),于设备安装前,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新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同步安装到位,并选择国家人防办批准的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与之签订销售安装合同。企业列表可登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www.sdrf.gov.cn
)“人防专用设备”栏目查阅。
五、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检查。年底前,将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检查情况以及《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留存。
六、本省防化设备定点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要求不作调整。省外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销售和安装业务,备案要求详见附件3。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登记表
2.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汇总表
3.省外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备案要求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2017年5月18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