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工商〔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07-21
实施时间:2017-07-2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
2016年6月13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石家庄、邢台、邯郸三市开展试点,2017年在全省推行。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全省改革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落实《通知》部署要求,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证合一”改革决策部署,在总结石家庄、邢台、邯郸等市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公章刻制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企业公章刻制手续,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适用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和变更企业名称需刻制公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
按照“简化优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一口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备案,持公章刻制证明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改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直接持营业执照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无需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核准。
四、工作流程
1,实施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企业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一口核准”,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省工商局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将相关企业登记信息推送传输至省公安厅,省公安厅通过信息中心数据平台及时分发至所属各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申请刻制公章的企业,由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刻章单位受理并向所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治安部门依托市级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该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核准备案, 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印章信息,由刻章单位直接为新增企业刻制所需公章。对确需公安机关出具刻章证明材料的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打印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加强公章刻制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大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做好窗口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保障,确保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业务流程及时对接、运行顺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便捷高效输企业登记,及时向公安部门摄像头企业登记住处公安部门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的接收和刻章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确保企业方便快捷刻制公章。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公章刻制备案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形成失去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公安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