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川府函〔20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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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20 21:20:06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川府函〔2017〕125号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1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

川府函〔2017〕125号

攀枝花市、德阳市、乐山市、广安市、雅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攀枝花市东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攀府〔2017〕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德府〔2016〕6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乐山市市中区、夹江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乐府〔2017〕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广安市前锋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请示》(广安府〔2017〕1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雅府〔2017〕8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马尔康市、若尔盖县、茂县、九寨沟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阿府〔2016〕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及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乐山市市中区、夹江县、广安市前锋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马尔康市、若尔盖县、茂县、九寨沟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试点方案由省编办、省法制办另行批复。

二、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局,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

三、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同时,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行政审批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四、试点县(市、区)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对集中后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行政审批局及政务服务大厅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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