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12 09:36:04  评论()

文件名称: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水务〔2017〕813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市堤防处、水文总站,市滩涂造地公司:

根据《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沪水务〔2015〕788号),市水务局定于2017年7月中旬,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考核年度)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开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

二、考核时间

2017年7月中旬,具体时间由考核组电话通知。

三、考核内容

(一)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详见附件1)和项目考核(详见附件2)两部分。

(二)市堤防处、市水文总站、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按照项目考核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好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动员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相关资料提前准备并分类造册,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

(三)各被考核单位统计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形成《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同时填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人反馈表》(详见附件4),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附件:

1.2016-2017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2.2016-2017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3.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人反馈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验收合格率(8分)

1

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4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2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4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8%的,扣5分。

质量法治建设(29分)

3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转发文件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5

□1.未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扣5分。

□2.未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办法的,扣3分。

《上海市水务工程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3

□1.未制定本单位水务工程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相关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的,扣3分

□2.未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扣1分。

4

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落实相关的标准技术体系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落实技术标准体系

3

□1.未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质量规章制度的,扣2分。

□2.未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扣1分。

5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管理活动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开展2016年水务(海洋)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水务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落实情况。

12

□1.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分。

□2.未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扣2分。

□3.未开展质量月活动的,扣2分。

□4.未建立本地区水利稽察机构的,扣2分。

□5.未制定稽察工作方案或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的,扣2分。

□6.未按要求进行稽察整改并反馈的,扣2分。

6

建立本单位、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按照《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开展考核。

6

□1.未建立考核制度的,扣6分。

□2.建立的考核制度内容不完善的,扣2分。

□3.建立了考核制度但未进行考核的,扣3分。

□4.进行了考核但未公布(通报)考核结果的,扣2分。

质量监督管理(22分)

7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

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严格落实各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

6

□1.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扣6分。

□2.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3分。

□3.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3分。

8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6

□1.未设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扣6分。

9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

□1.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5分。

□2.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2分。

10

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率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

□应由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质量检测管理(3分)

11

质量检测工作实施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3

□1.未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扣2分。

□2.现行有关文件未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的,扣1分。

质量诚信建设(15分)

12

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水利建设工程不良行为的收集、核实、保送工作。

13

□1.未建立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或设置公开共享专栏的,扣6分。

□2.未建立本地区不良行为管理制度,或未明确不良行为收集、核实、报送工作程序和分工的,扣3分。

□3.发生不良行为,未上报市水务局的,扣3分。

□4.未及时上报不良行为的,扣1分。

13

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表扬激励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2

□1.未建立表扬激励制度的,扣2分。

□2.未进行表扬激励的,扣1分。

质量问题处理(6分)

1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各相关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1.质量事故未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扣4分。

□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2分。

□3.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的,扣2分。

15

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2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扣2分。

□2.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0.5分。

□3.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相应工作的,扣1分。

质量基础工作(17分)

16

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1.未进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扣3分。

□2.未进行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扣2分。

17

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检查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扣2分。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即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1、考核年度内未安排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抽样检测的,扣2分。

18

水利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2

□1.未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扣2分。

□2.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

19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4

□1.未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的,扣2分。

□2.未开展质量知识宣传活动的,扣2分。

否决项

20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扣分在相应评分标准前□中打,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分值为满分。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得分的60%。

附件2: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22分)

1

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要求。项目法人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5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扣2分。

2、项目法人无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的,扣1分。

3、项目法人内设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扣1分。

4、未落实内设部门和岗位位质量责任的,扣1分。

2

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

1、工程开工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先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3

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5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5分。

4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项目法人要因地制宜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质量检测。

5

1、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未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扣1分。

2、项目法人未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的,扣2分。

(1)督促检查相关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2)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

3、项目法人未开展质量抽检的,扣2分。

(1)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项目法人质量抽检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5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标程序规范,变更设计报批或批复及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3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扣3分。

(1)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或批复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6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2

1、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2分。

(1)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

(2)未制定整改方案或建立整改台账的,扣0.5分。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10分)

7

现场设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2

1、未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又未派设计代表的,扣2分。

(1)现场设计代表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

8

设计质量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3

1、未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0.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签批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9

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5

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设计服务的,扣5分。

(1)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及施工图的,扣1分。

(2)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专题报告且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扣1分。

(4)现场服务工作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施工质量保证(28分)

10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5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扣1分。

(2)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未按投标文件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或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分。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11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4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11

1、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或者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就进入主体工程施工的,扣2分。

(1)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试验,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确认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施工单位未开展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扣4分。

(1)施工单位开展的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的,扣2分。

3、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就进入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扣4分。

4、施工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不规范的,扣0.5分。

13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8

1、施工单位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扣3分。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扣2分。

2、有关参建单位未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扣1分。

3、将未报验或检验、核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的,或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用于工程的,扣3分。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监理质量控制(16分)

14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3

1、无现场监理机构且无现场监理人员的,扣2分。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且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扣1分。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未驻工地的,扣0.5分。

(3)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主要监理人员的,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5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

1、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完善或缺乏可操性的,扣1分。

2、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检查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情况,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施工图核查与签发,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扣1.5分。

3、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检查的,扣1.5分。

4、监理单位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检查,或发现质量问题未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扣2分。

5、监理单位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的,扣1分。

6、监理单位未开展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扣3分。

(1)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项目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扣2分。

7、监理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设或委托的检测机构属于同体的,扣0.5分。

8、监理单位检查或检测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0.5分。

16

审核签发的各类文件、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审核、签发各类文件,认真、完整做好现场监理记录,及时编制监理月报和各类验收专题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验收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监理工作情况。

2

1、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编制监理月报和验收报告、填写监理日志的,扣2分。

(1)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编制监理月报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2)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工程质量评定验收(13分)

17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及时开展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填写质量评定表,对施工单位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如施工阶段已组建)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而直接评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的,或监理单位未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的,扣2分。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或抽检复核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的,扣1分。

3、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将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序)工程评定为合格的,或将质量仅达到合格标准的单元(工序)工程评定为优良等级的,扣1分。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或未根据监理单位抽检资料而直接核定等级的,扣1分。

5、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未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扣1分。

18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

1、未经监理单位复核直接认定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扣1分。

2、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的标准确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扣1分。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未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的,扣1分。

19

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以及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

1、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扣1分。

2、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验收获得通过的,扣1分。

20

政府验收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政府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以及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

2

1、阶段验收未进行或验收未获得通过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

2、阶段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验收获得通过的,扣1分。

质量监督(5分)

21

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方式。

1

1、未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扣1分。

(2)质量监督计划内容不规范、不完善的,扣0.5分。

22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现场设站、巡视等方式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1、未开展现场质量设站监督,也未开展巡视监督的,扣2分。

(1)无质量监督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2)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明显不到位的,扣1分。

23

工程质量核备、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备;对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

1、未开展质量等级核备(定)工作的,扣2分。

(1)质量核备(定)工作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扣1分。

(2)未按照验收规定明确提出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意见的,扣1分。

质量问题处理(6分)

24

质量缺陷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处理。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3

1、工程存在较多质量缺陷且未处理的,扣3分。

(1)工程实体质量缺陷仅部分处理的,扣2分。

2、未建立质量缺陷台账或台帐记录不规范,也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扣1分。

25

质量事故处置

发生质量事故后,参建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报告,及时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记录。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3

1、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的,扣1分。

2、未有效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的,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或未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质量责任追究的,扣1分。

否决项

26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该项目考核得分为0。

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得满分。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得分的40%(每个项目得分占总分的10%)。

附件3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工程量完成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单位

附件4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人反馈表

填报单位:

姓名

职务

手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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