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06 14:30:07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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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696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74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

2.探索“三权分置”。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稳定承包权。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要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

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探索发放林地经营权证,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3.规范合同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各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林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4.加强纠纷调处。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权属及合同等纠纷,制定重大纠纷案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促进林区和谐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

(二)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

1.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严格执行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公益林采伐政策,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允许对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采伐强度;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2.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继续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1.推进集体林权稳妥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引导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对林地承包权进行互换或转让的,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的,以流转林地经营权为主。经营主体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依法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已经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要充实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县(市、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加强对社会力量流转林权的监督管理,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理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

2.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林项目规模。新型经营主体在国家重点林业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林业项目贷款规定的,可申请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新型经营主体造林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5000亩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积的3%、超出5000亩至10000亩的部分按2%、超出10000亩的部分按1%的比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省林果名牌产品,由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3.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13〕1号)要求,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地资源状况,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走林草、林药、林菌、林牧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的路子,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推进集体林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可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下经济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动植物养殖等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上述设施不得破坏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将有林地变为疏林地或无林地。各级林业、农业、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在良种培育、检疫防疫、安全生产、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推广等方面做好对发展林下经济的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

4.发展林果富民产业。推进林果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果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加快优势果品基地建设,培育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新型现代化果品示范区,带动林果生产向集约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把大力发展木本粮油作为山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及省重点生态工程,通过现代果品示范基地建设、低产园更新改造、推行抗寒抗旱栽培技术等措施,加快建设一批高产、稳产木本粮油生产基地,示范带动木本粮油产业发展。在环京津、环城镇、环景区地区建设一批集“生产、生态、生活”于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林果观光采摘基地,拓展林果产业的生态景观功能、农耕文化功能和休闲观光功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

(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1.加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技术推广站等基层林业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升林业管理和服务群众的手段和能力。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构建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2.强化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任务和可支配财力状况,将造林育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属性纳入省、市、县相关专项规划。扶贫开发、小流域治理等支农项目,要加大植被建设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升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交通运输厅)

3.完善金融支持。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和《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冀金办〔2010〕40号)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惠农惠林作用。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鼓励森林保险承办机构适度创新,开办商业性森林保险,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细化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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