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对普安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党陆军暨绥靖部队签署和平起义协议旧址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文件编号:黔府函〔2017〕13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安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国民党陆军暨绥靖部队签署和平起义协议
旧址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黔府函〔2017〕139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普安县国民党陆军暨绥靖部队签署和平起义协议旧址迁移异地保护的请示》(黔文呈〔2017〕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普安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党陆军暨绥靖部队签署和平起义协议旧址迁移异地保护。
二、由你厅会同普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三、你厅和普安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