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文件编号:国发〔2014〕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发〔
2014
〕
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
58
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67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
19
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
82
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
32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
7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
58
项)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
67
项)
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
19
项)
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82
项)
国务院
2014
年
10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
58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36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7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5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8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12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