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克俄矿区)未依法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4号
2017年6月7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克俄矿区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与申报时的人数相比发生变化,未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铝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克俄矿区)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西河底矿区)未依法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5号
2017年6月7日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西河底矿区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与申报时的人数相比发生变化,未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铝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西河底矿区)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3
山西省娄烦县铁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6号
2017年6月9日
山西省娄烦县铁矿在按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1号平硐)悬顶隐患处理方案,进行隐患处理时,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娄烦县铁矿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7月20日前整改完毕),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
山西省娄烦县铁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7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18号
(个人)
2017年6月9日
山西省娄烦县铁矿在按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1号平硐)悬顶隐患处理方案,进行隐患处理时,现场有如下行为:1、有2台挖掘机正在同一阶段进行作业,两台挖掘机的间距20米;2、现场运输车辆驾驶员擅自离开驾驶车辆。以上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3.7条、5.3.2.11条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娄烦县铁矿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对其主要负责人尤××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