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金67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编号:浙交建〔2017〕3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何德兴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金67号《关于建立交通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的建议》收悉,结合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义乌运管执法部门对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者进行单一的罚款处理,威慑效果不大等问题,特别是提出的建立交通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等建议很有参考价值。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变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直接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
一、关于组建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
建议提出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时仍以各相关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这种执法形式并未改变原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以及执法责任的承担,其实质是部门间开展的联合执法,而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综合执法指的是相对集中执法权。
2015年我省出台《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明确将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等21个领域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同时要求市、县(市、区)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责,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截至目前,各市、县(市、区)均已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级也在省建设厅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
此外,我省积极推进综合交通执法工作,今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1号),明确推进交通运输集中执法改革,适时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全面推进市县交通运输集中执法改革。
二、关于引进技术手段开展行政处罚的建议
自2013年以来,我厅开始推广运用非现场执法,即执法人员不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通过监控设备来完成执法前期取证,再依法作出处理的执法模式。特别是国省道公路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被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二类目标)。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治超非现场执法点位107处,共334个车道,利用非现场执法设备处罚7645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三、关于增加法律条文的建议
建议提出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列入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条文。对此,我省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定。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须就该项规定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根据执法管理工作的实际,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我厅将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在十三五期间开展综合交通智慧云平台建设,逐步完善综合交通相关信息资源接入,加快省内外交通信息平台联动建设,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交换共享,公铁水空运行感知信息百分百接入,业务数据融合率超80%;交通信息服务深度拓展融合,覆盖率达到90%;城市交通、行业治理、物流运输等重点协同应用试点成功,基于大数据的综合交通决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公众出行获得感大幅提升;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支撑众创孵化,打造一批智慧交通应用项目,综合交通数据产品市场活跃,智慧云平台体现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断推进设施规划一体化、运营管理集中化、技术支撑平台化、业务应用协同化、公众服务人性化和大数据产业化,通过5-10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公路、物流、港航、航空、铁路的多元、立体、无缝、高效的综合交通新型信息服务网。
同时,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加紧出台《2017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教育、旅游、安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加强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市、县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督察、通报、问责,我厅将积极做好落实工作。随着多部门联动执法,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的重视,对非法运输的打击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超限超载等情况将会产生实质性变化。
感谢代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罗贝妮
联系电话:0571-87819511传真:0571-87809517
邮编:31000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