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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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改善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有关水源地保护问题的整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以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我省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加大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管理力度,确保全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8年,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建立;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污染源基本消除;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加强,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完备;重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二级保护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中心城市和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整体大幅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2017年底前,各地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大排查,重点排查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以及沿江沿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污染源和风险源,摸清企事业单位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按照“一源一清单”要求,对可能泄漏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风险物质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大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二)强化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研究制定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全面关闭或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取缔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水上餐饮、钓鱼棚和旅游等设施,加快退出农业开垦种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全面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关闭的工业企业,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18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全部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通过越域排放工程引到保护区外或保护区下游排放。要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要进一步强化水上和地面流动源管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综合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实时监控。饮用水源库区渡船禁止排放污油、污水,码头必须安装污油、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定期清运处理。
(三)加快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省领导包干负责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26号)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涉及我省9个中心城市2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进一步巩固成效,加强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四)持续提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经费和保障必要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分户供水为补充的供水方式,切实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和指导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考核制度,依法查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五)依法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各地人民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结合辖区内饮用水源实际情况,对新建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时划定保护区。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2017年年底前,要进一步明确和核实保护区的地理界线,查漏补缺,规范、整齐、统一设置界桩、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水源。若保护区面积未能按照HJ/T338技术规范要求划定,经省级主管部门核查确实存在面积偏大不利于环境监管等因素的,在确保保护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以及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可对其一级、二级保护区界限予以调整优化完善。加大力度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加快建设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对穿越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要建设防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在可能直接影响水质安全的高风险高后果区域要设置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对于部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六)严格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替换或调整。各地人民政府确需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替换或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水质更优”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在新划定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成供水设施(含管网建设)并稳定达标供水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向省相关部门提出替换水源地申请,由省相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
(七)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省环境保护厅要指导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并公开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地级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其中,地级为61项监测指标、县级为28项监测指标;县级每季度61项监测指标)。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109项监测指标水质全分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109项指标水质全分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开展水质监测(28项监测指标),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
(八)加大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及风险防控。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监察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并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决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按照“一源一案”的要求,2018年6月底前,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修编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依据列入风险源名录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是城乡饮用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实施者。要制定本辖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建立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档案,切实做到“一源一档”,实施规范化管理。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由上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地方解决。
(二)保障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中的公益性项目,通过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关产业发展。对市场程度不高但效果明显的项目,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引导。
(三)督察考核。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采取环境质量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双考核模式。其中,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纳入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已纳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同时,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考核不达标、发生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