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永宁县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永政发〔2015〕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第101次常委会议、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宁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工程量、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招投标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及时履行项目审批、招标程序,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严肃性。禁止将应实行总承包发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违规分期发包。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招标,须经招标的项目未招标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完成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县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由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参加。
第九条进入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并按最低资质承揽业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针对具体工程项目,邀请或允许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参加,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要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签订其他协议规避监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一次性提供有效的立项审批文件和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由受托的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对其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核工作由县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对其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审核单位名称和审核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加盖审核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十六条审核结论与报审的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误差需调整的,由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按要求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按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格式重新报审,重新出具。工程量清单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调整。
第十七条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应小于3%(含3%)。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在±5%以内(含±5%)。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受托的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对其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将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涉及的计算专业和规则相对单一的建设工程,应于7日内完成;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工期较长、涉及的计算专业和规则复杂的建设工程,应于10日内完成。
前款时限起始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由县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对其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时限: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涉及的计算专业和规则相对单一的建设工程,应于5日内完成;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工期较长、涉及的计算专业和规则复杂的建设工程,应于7日内完成。
前款时限起始时间从招标控制价送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编制单位名称、执业印章、造价员从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编制日期;审核单位名称、执业印章、造价员从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审核日期。
第二十四条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说明部分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编制总价、审定总价及增减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编制额、审定额及增减额。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县审计局单独签署备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报审值与审核结论存在较大误差需调整的,由编制单位按要求调整。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按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格式重新报审,重新出具。招标控制价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调整。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经审核合格并由县审计局签署意见后,即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给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且不适宜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由招标人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参数等,在县监察局全程监督下,邀请县审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询价确定最高限价,并由参加各方签字后发布给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由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最高费率(延米、平方米造价或总价)后发布给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未招先建,边建设边办理相关审批、招投标手续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由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凡招标工程招标人不按要求提供有效的立项审批文件、设计文件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一律不予受理。因弄虚作假等提供不真实的立项审批文件、设计文件的,由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大于3%小于5%(含5%)的,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大于±5%小于±10%(含±10%)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对其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作相应不良记录。不良记录1次给予警告,2次通报批评,3次暂停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3个月。
第三十二条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大于±10%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对其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作相应不良记录。不良记录1次通报批评,2次暂停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3个月,3次清出永宁市场。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按时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不能按时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任务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对其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作相应不良记录。不良记录1次给予警告,2次通报批评,3次暂停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3个月。
第三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