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宁德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文〔2017〕1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月5月30日
宁德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大力度的推动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政务督查工作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到位。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和政府督查室组织指导协调,政府督查室、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政府各部门分工合作,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三)各级政府督查室是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负责对上级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反馈;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反馈。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所协调和联系部门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负责对上级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反馈;负责对本级政府相关决策、决定、文件、工作部署和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反馈。
(五)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主管业务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相应职责范围内,研究提出督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督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严格落实督查工作分级负责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督查、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分级负责。市级政务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办。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全程跟踪。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深入调查,掌握实情,把握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全面提升行政效能。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本级政府批示、交办的和上级机关对本系统、本部门有明确要求的督查事项;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等)作出的决策、决定、文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年度主要工作(《政府工作报告》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等)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
(五)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开展下基层调研活动议定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进一步规范运转流程,优化运转机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立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机构(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和政府其他部门)要进行登记、编号、分解立项,逐项明确牵头领导、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和办结时限,提出具体的办理要求。
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不予立项,属部门内部职能的督查事项不予立项。
(二)交办。督查事项立项后,督查机构将督查事项以《督办通知》等形式转交具体承办单位。领导批示件要即转即办,领导口头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迅即转达转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督办通知》要求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配合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四)督办。督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对逾期未及时反馈的,督查机构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催办,必要时可下达《催办通知》,每次催办情况要记录备查。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向督查机构如实报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因故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应说明原因。
(六)审核。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一般应在次日办理反馈;特殊情况,督查机构可要求承办单位立即重新办理并反馈。
(七)报告。督查机构要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报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对综合性、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全面分析有关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和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条为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明确工作责任。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制定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科室)及承办人员;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
(二)提高办理时效。对中央和省、市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并报送有关情况报告。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时限,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保证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上报督查情况报告。督查情况报告应做到观点明确、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建议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督查情况报告格式要规范,应使用本级机关正式公文,标明发文字号、签发人,加盖本级机关公章。督查情况报告应通过政务网络督查平台进行反馈。
第五章政务督查工作职权和方法
第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由各级政府授权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级要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构的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职权,确保督查机构的权威性。
(一)督办权。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有权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督办。
(二)协调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督查事项,经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政府督查机构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三)知情权。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参加政府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参加政府领导组织的重大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
(四)建议权。根据督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反映相关情况,报实情、说真话,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五)通报权。政府督查机构经政府领导同意,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有关督查落实情况按程序提供给相关考核机构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督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督查效能。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以《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承办单位要根据《督办通知》要求,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二)电话督导检查。对紧急督查事项,或不适合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部门和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进展情况。
(三)组织现场察看。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研究解决问题。
(四)邀请视察检查。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五)引导舆论监督。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民生实事等事项,组织协调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开展新闻督查,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强化舆论监督和正确引导,促进工作落实。
(六)实地复核调查。对已经办结的重大事项,督查机构要采取抽查、突查、暗访等方式,实地进行回访核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巩固和提高督查成效。
第六章政务督查工作推进机制
第十三条政务督查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职能,提升工作水平。
(一)推行督查“挂账销号”制度。对督办事项按照“一个督查事项,一个办理内容、一个牵头单位、一个责任领导、一个办结时限”的要求,逐一挂号录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处理一个,销号一个,做到查必清、办必果。不定期进行工作“兜底”,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督办事项不漏项、不留尾巴。
(二)实施联合督查。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的督办事项,督查机构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整合各方力量,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三)实行重点工作挂牌督办。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要挂牌督办。
(四)完善督查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报批评。
(五)健全督查回访制度。对市政府领导开展下基层调研活动议定事项,督查机构应及时下发《督办通知》,提出要求、限时办结。对办理情况,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对已经办结的重大事项,督查机构要实地进行回访核查。
(六)实施网络平台督查。建立政务督查网络平台,推进政务督查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督查工作“网上立项、网上交办、网上督办、网上反馈、网上考评”等。
(七)建立督查人才库。从市、县、区各部门选择专业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督查工作人才库,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实施专项督查和“大督查”储备人才。
第七章政务督查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考评考核。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察访核验内容。严格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方法》(见附件)给予评分,评分结果列入效能绩效考核察访核验综合评分体系。
第十五条领导约谈。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整改成效不大、进展缓慢的,由本级政府领导或督查机构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的有关材料,必要时由督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效能机构。
第十六条效能处理。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严重滞后或未办理的,督查机构可移交效能机构进行效能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督查机构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的形势任务相适应。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选配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督查人员选拨和培养,配备得力干部,做到专职专用。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从各方面支持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各级财政要将督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条加强督查干部能力建设,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业务交流、外出学习等方式,强化督查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从各县(市、区)、东侨开经济技术发区选派人员到市里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上挂锻炼。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督查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树立督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4年5月30日印发的《宁德市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宁政文〔2014〕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方法
附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运用
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总计5分,列入效能绩效考核察访核验综合评分体系。主要包括办理时限标准、督查事项办理质量标准、督查工作反馈材料标准和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标准等四个方面内容。
二、考核标准
(一)办理时限标准(分为三类)
1.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并回复。
2.拖延:超过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并回复。
3.耽误:超过规定时限,经催办后仍未完成任务。
(二)督办事项办理质量标准(分为三类)
1.优良:办理质量达到交办要求并得到领导表扬或被有关机关通报表扬。
2.合格:办理质量达到或基本达到交办要求。
3.不合格:办理质量未达到交办要求。
(三)督查工作反馈材料标准(分为四类)
1.优良:被省级及以上机关采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
2.合格:可被督查机构直接采用。
3.基本合格:基本符合督查反馈材料标准。
4.不合格:被督查机构退件的。
(四)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标准(分为三类)
1.优良:被上级机关书面通报表扬的。
2.合格:基本达到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要求。
3.不合格:被上级机关否定或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分值设定
(一)扣分设定:办理时限、质量、反馈材料、配合开展督查工作未达到交办要求的,根据以下情况给予扣分。
1.办理情况“拖延”的,每件次扣0.1分。
2.办理情况“耽误”的,每件次扣0.3分,情形严重的扣1分。
3.办理情况被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0.5分;被上级机关或领导约谈的,每件次扣1分;被上级主要领导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被上级机关催办、挂牌督办和被问责的,每件次分别扣0.5分、1分、2分。
4.办理情况被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0.3分;被本级领导或督查机关约谈的,每件次扣0.5分;被本级主要领导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被本级机关催办,挂牌督办和被效能问责的,每件次分别扣0.2分、0.5分、1分。
5.交办的督查事项严重滞后或未办理的移交效能机关问责的,每件次扣1分。
6.交办的督查事项受到监察机关约谈问责的,每件次扣2分。
7.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未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扣0.5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扣0.5分。
8.交办的督查事项反馈报告敷衍了事、错误严重的,每件次扣1分;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上报材料不合格,退回的,每件次扣0.3分;第二次退回,每件次扣0.5分;第三次退回,相关单位移交效能机关约谈,并问责扣分。
9.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分别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的、政协及其常委会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每件扣0.5分。未按时办理的,每件扣0.2分。
10.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而被挂牌督办的每件次扣1分。
11.被下达《催办通知》或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督办的,每件次分别扣1分、2分。
12.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被评定不合格的,每件次扣1分。
1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严重滞后的,对项目责任单位扣0.5分。
14.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加分设定:办理质量达到优良、办理数量达到一定件数的、主动配合上级开展督查工作的,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
1.办理情况被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督查室通报表扬的,每件次加0.5分;被上级领导表扬的,每件次加1分;被上级主要领导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
2.办理情况被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督查室通报表扬的,每件次加0.3分;被本级领导表扬的,每件次加0.5分;被本级主要领导表扬的,每件次加1分。
3.办理督查立项事项达到10件(含10件)的,加0.2分;每增加10件,再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4.主动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受到上级机关表扬的每件次加1分。
5.牵头组织办理政府工作报告、立项挂牌办理任务、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领导批示件和领导交办事项等,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并受到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次加0.2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件数达20件(含20件)以上的,加0.1分,每增加10件,再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6.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计分方式
政务督查工作年度考核总得分=加分-扣分。年度内没有督查办理任务的单位,不加分也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