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农委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2017〕96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农委〔2016〕1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
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发布情况,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加快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发布。
二、关于农业机械产品定型证明文件问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中关于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第四款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应为省级(含)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证书或报告。证书或报告内容、格式由承担本市农机推广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确定。
三、关于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管理问题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证书颁发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