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7:09:31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闽财农〔2017〕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5月22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海洋与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深化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各市、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

(三)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对全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承担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相关工作的单位予以支持,支持范围如下:

(一)水域环境资源现状调查(监测)与整治修复;

(二)海洋观测预警;

(三)水生动物病害疫情监测与药物普查;

(四)渔业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管理;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

(六)其他促进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水域环境资源现状调查(监测)与整治修复包括:

(一)海洋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主要是海岸带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重点养殖区环境整治、海漂垃圾整治、渔业航道整治、重点渔港及滨海景区环境整治与保洁及渔用航标养护等;

(二)海洋牧场建设,主要是人工鱼礁和大型海藻前期选划调查与后期资源效果评估;

(三)内陆渔业水域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

(四)各级各类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保护区(海洋公园)新建、升级和建设管理;

(五)海洋环境监测,主要是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海洋环境风险监测、海洋环境监管监测、海洋公益服务监测、海洋灾害调查与评估、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与评估、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及处置等;

(六)重点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内陆重点水产养殖水域水质检测预警项目监测等;

(七)重点用海项目海域环境与资源现状调查。

第九条海洋观测预警包括:

(一)海洋观测及海洋预警报,主要是海洋观测、海洋环境预警报、海洋预警报信息服务等;

(二)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包括海洋信息系统、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以及渔业统计系统等日常维护管理、硬件设备维护,网络传输与安全管理,信息发布服务,系统升级改造等;

(三)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包括重点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区域用海规划监视监测,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违规用海核查等。

第十条水生动物病害疫情监测与药物普查包括:

(一)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信息化;

(二)水生动物病害测报;

(三)重点养殖区域病原菌分离与鉴定、药敏测试普查、科学指导用药等。

第十一条渔业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管理包括:

(一)渔业资源动态监测与调查,主要是渔船作业类型、重要渔业水域及主要渔业种类的动态监测调查;

(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区规划及调查;

(三)渔业资源修复及效果评估(含渔业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四)三级管理渔船,主要是渔船登记管理、规范船名号、渔船检验管理、安全评估、三级管理渔船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等。

第十二条水产品质量安全包括: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企业补助;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维护;

(三)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和健康养殖技术指导;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主要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产品药残快检技术推广应用等;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水产品案件送检鉴定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年度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的工作重点,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50日内,提出各项目资金分配权重及制定当年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区)。切块资金主要依据有关市、县(区)承担的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各地的海岸线长度、海域面积及财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分配。

留省部分用于支持省属单位所承担的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相关工作任务,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区)及省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省财政厅。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市、县(区)及省直单位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所需的设备、试剂、检测样品采购,软件研发、测试检验、设备维修(护)费、差旅费、宣传及科普教育、租赁、委托业务、劳务、聘用人员费用、绩效支出等有关支出。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洋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4>8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附件

县(市、区)年海洋与渔业保护及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一、资金项目管理情况

(一)管理制度建设。分析说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资金执行进度。分析说明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情况。

(三)管理机制创新。分析说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机制创新情况。

(四)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说明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二、组织保障工作情况

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调度、总结等情况。

三、项目完成情况

(一)完成程度情况。简要分析说明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完成质量情况。简要分析说明各具体项目的建设质量。

(三)检查验收情况。简要分析说明对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

(一)经济效益情况。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二)社会效益情况。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情况,如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三)其他效益情况。分析说明年度项目实施产生的其他效益情况,如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评价是否存在被监察、审计、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主要说明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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