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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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宁夏的意见
当前,我区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通道,对外经贸往来不断增加,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逐年增多,在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下同)传入的风险增大。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宁夏曾遭受外来有害生物“光肩星天牛”的侵害,致使凝聚着宁夏人民心血的第一代防护林网毁于一旦,教训极为惨痛。因此,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对保护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全面建设美丽宁夏具有重要意义。为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避免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害,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控制和防范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检验检疫、海关、农牧、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进境有害生物防范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区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共同建立多方协作、密切配合的抵御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有效机制。
二、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检疫防疫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一)严格准入,认真做好检疫审批和境外预检工作。
检验检疫、农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把检疫审批关。要加强对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预检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做好对向我区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与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验检疫监督工作。
(二)认真落实,严把入境检疫关。
检验检疫部门、海关应积极推行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的通关模式,加强对入境货物、木质包装、铺垫材料、集装箱等进行检疫查验,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作除害处理、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密切协作,强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后续监管工作。
强化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海关、农牧、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要及时通知检验检疫部门,以便妥善处理。货主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隔离饲养、隔离种植,隔离检疫或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养。检验检疫部门和区内农林检疫部门应共同对每批进境动物、种子、苗木的隔离检疫或隔离饲养、隔离种植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扑灭。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交通工具或者快递,不得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检疫的动植物。
(四)创造条件,加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查验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海关应密切配合,积极运用“一机双屏”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大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力度。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及时交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理,真正把外来有害生物拒于国门之外。
三、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检疫手段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和区内动植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检疫防疫能力。检验检疫、农牧、林业等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动植物疫情疫病检测、有害生物鉴定等标准实验室,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快捷的检疫数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四、密切配合,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部门职能适时开展对葡萄种苗、种子、活动物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外来物种的专项调查和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如怀疑其与外来有害生物有关时,应在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
五、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防疫检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检疫意识。检验检疫、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在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及企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查询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