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6-09 11:19:1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7]85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大连机工机械环保研究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武汉工程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云南靖尚达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同意北京工业大学等4家机构环评机构改制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等6家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在受理、审批时,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相关项目做好把关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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