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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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江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8 09:44:38  评论()

文件名称: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

(

)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2

15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72

号)要求,根据《江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赣府发〔

2014

45

)

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

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

,

以理念创新为先导

,

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

,

紧紧围绕推动

630

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

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

,

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

)

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

,

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

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

,

优化政策组合

,

形成工作合力

,

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

,

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

,

形成示范效应

,

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

,

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

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

,

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

,

坚决打破“玻璃门”

,

严格防止“被落户”。

(

)

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

,

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

,

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

,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

2

个百分点左右

,

年均转户

100

万人左右。到

2020

,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

40%

左右,各设区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

2013

年缩小

2

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

)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

1

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

,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

省公安厅牵头

)

1

.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

2

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

2

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6

.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7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0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

(五)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四、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

)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

2017

3

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充分考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因素,对城镇化率较高及城镇化率提高较快的市县,增加其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

省财政厅牵头

)

(

)

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

,

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设区市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

)

(

)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认真贯彻《江西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

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

,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

(

)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6

68

号),规范各地举债融资;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的新增债券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省财政厅牵头

)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融资。省财政对

PPP

示范项目,按照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

(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

,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

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探索开展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

(

十一

)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

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

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

,

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

,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

,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

,

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

,

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

(

十二

)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2016

28

号)要求,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继续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一起参加所属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

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

,

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

,

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

省人社厅牵头

,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

(

十三

)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按规定在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落户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牵头

)

(

十四

)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考试招生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化转学手续,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

省教育厅牵头

)

(

十五

)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

省公安厅牵头

)

五、强化监测检查

(

十六

)

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

,

准确快捷反映我省两个指标变动状况

,

并列入全省和各地统计公报。

(

省统计局牵头

,

省公安厅参与

)

(

十七

)

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

,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2018

年组织开展对此项工作情况的中期评估

,2020

年进行总结评估。

(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牵头

)

(

十八

)

强化政策效果。对赣府发〔

2014

45

号和本方案等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

,

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

,

确保在

2017

6

月底前出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

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

动态调整完善政策

,

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十九

)

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

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省审计厅牵头

)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

,

统一思想

,

提高认识

,

加大力度

,

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

,

确保全省

630

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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