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二篇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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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五、增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从2017年起,将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由2亿元增加至3亿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超过2%的保费补贴。设立1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扩大社会资本项目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担保能力,在5亿元专项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扩大规模,保障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足额使用。
第一类
政策名称:
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保费补贴
申报主体:
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两大重点领域
基本条件:
1.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资金支持重点方向;2.项目须取得核准、备案、审批手续;3.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且未投产的项目;4.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申报流程: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年初发布)——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并推荐至担保机构(30天)——担保机构确认并给予担保——担保机构协调银行发放贷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贷款成功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即时生效)
证明材料:
根据申报具体类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申报表等
支持方式:
向担保机构推荐项目,对担保成功的企业直接给予保费补贴
支持额度:
企业实际缴纳的担保费用(不超过2%)
主管部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
技术改造投资处
承办人员:
马莎
联系电话:
0951-6038476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603879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
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贷款贴息
申报主体:
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两大重点领域
基本条件:
1.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资金支持重点方向;2.项目须取得核准、备案、审批手续;3.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且未投产的项目;4.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较好。
申报流程: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年初发布)——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并进行贷款贴息(30天)
证明材料:
根据申报具体类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申报表等
支持方式:
直接给予贷款贴息
支持额度:
经银行确认的贷款额度×基准利率×30%
主管部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
技术改造投资处
承办人员:
马莎
联系电话:
0951-6038476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603879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
六、提高先进设备贷款抵押比例
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金融机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经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
政策名称:
提高先进设备贷款抵押比例
申报主体:
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支持国家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利用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企业
基本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先进设备作为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2.先进设备的认定机构由区县(市)、工业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认定,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最终核定确认;3.先进设备价值认定由国有担保公司依据先进设备发票和累计折旧自主认定价值或者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4.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5.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生产经营等正常经营所需,不得挪作他用。
申报流程:
企业向各市工信局提出设备抵押贷款申请(出据先进设备的权属及证明材料)——各市工信局初步认定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复审确认后,出据确认书(函)予担保机构——国有担保公司确认并给予担保,向银行出具“推荐函”或“担保意向书”——申请企业持“推荐函”或“担保意向书”予银行申请贷款(即时生效)
证明材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设备权属证明、环评及贷款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2.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出具的确认书(函);3.国有担保公司出具的“推荐函”或“担保意向书”。
支持方式:
担保增信、抵押贷款
支持额度:
先进设备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
实施主体:
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主管部门: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银行机构处
承办人员:
陈垚、杨远剑
联系电话:
0951-5056825、5056951
监督机构: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51-5056823
特别说明:
1.本政策指南制定依据为拟通过先进设备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授信提高贷款额度的企业。2.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和申报流程参考融资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制定。3.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贷款用途,经过贷前审查和风险分析,对申报企业做出同意担保和不予担保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发展前景良好、风险把控严格的企业,以先进设备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时,设备抵押率可适当提高。4.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金融机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企业在申报时应符合该办法和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要求。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2个百分点的融资租赁费率补贴。对企业的贷款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保险费率补贴。
第一类
政策名称:
债券贴息
申报主体: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
支持领域:
成功发债融资的非公有制企业
基本条件:
企业首次发行(半年以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企业发行三年期及以上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
申报流程:
企业申请——属地财政局审核——财政厅复核——下达资金补助计划——财政厅核拨补贴资金
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发行债券公告;3.企业融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第一次付息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支持方式:
财政贴息
支持额度:
按发行总额一次性给予2%的财政贴息
主管部门: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
承办处室:
财政厅企业处
承办人员:
王春香
联系电话:
0951-5069427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财政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5069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
融资租赁费率补贴
申报主体:
中小型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节能降耗,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基本条件:
1.区内注册经营的中小型工业企业;2.已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实施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
申报流程: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请公告(年初)——企业申请——市县工信部门初审推荐(30天)——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组织评审(30天)——财政厅复核(10天)——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下达资金补助计划(5个工作日)——财政厅核拨补贴资金。
证明材料:
1.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上一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3.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3.租赁设备清单;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支持方式:
对上年度租赁费用给予补贴
支持额度:
融资租赁额的2%
主管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处、财政厅企业处
承办人员:
丁晓、马国栋
联系电话:
0951-5043787、5069426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504446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派驻财政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5069355
第三类
政策名称:
贷款保险补贴
申报主体:
保险机构
支持领域:
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区内无抵押、无
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单增信的保险机构
基本条件:
1.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保单增信;2.综合保险费率不高于2%
申报流程:
保险机构每半年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审核(3个工作日)——财政厅复审(3个工作日)——拨付补贴资金
证明材料:
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名录及需补贴金额;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贷款放款合同;保费发票复印件。
支持方式:
直接给予保险费补贴
支持额度:
承保额度的2%
主管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处、财政厅企业处
承办人员:
丁晓、马国栋
联系电话:
0951-5043787、5069426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504446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派驻财政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5069355
八、提供私募债券发行增信
设立5000万元偿债专项资金,为区内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扩大私募债券发行规模,降低企业发行成本。
政策名称:
私募债券担保
申报主体:
发行私募债的企业
支持领域:
不限
基本条件:
在我区区域股权产权市场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由私募债偿债专项基金提供发行增信。
申报流程:
依据私募债偿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申报
证明材料:
依据私募债偿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提供
支持方式:
专项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参与债券发行
支持额度:
依据私募债偿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确定
主管部门: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证券保险处
承办人员:
王喆
联系电话:
0951-6038856
监督机构: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
0951-5056823
九、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017年多渠道筹集资金10亿元,综合运用担保抵押、信用保险等融资增信措施,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按1∶10的比例放大到100亿元,对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给予基准利率贷款支持。
政策名称:
中小企业基准利率贷款支持
申报主体:
中小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项目贷款
基本条件:
1.企业成立运营1年以上;2.企业及法人无不良征集记录,税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3.有适销对路的产品、稳定的现金流、正常的纳税记录;4.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5.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备。
申报流程: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发布通知(每半年)——各市工信部门征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初审并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15天)——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复审并推荐给担保集团(15天)——银行、担保独立审贷(30天)——符合放款条件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1天)——合作银行放款。
证明材料:
1.企业简介;2.企业营业执照;3.环评批复;4.上年度审计报告;5.申报项目贷款需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支持方式:
基准利率贷款
支持额度:
最高2000万元
主管部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承办处室: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非
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处
承办人员:
马莎、王曦
联系电话:
0951-6038476、5673615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6038799、504446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
十、降低中小企业转贷成本
设立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引导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补充配置自有信贷资金。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
政策名称:
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申报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支持领域:
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
策,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基本条件:
1.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2.无不良信用记录;3.合作银行同意续贷;4.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转贷额度的20%
申报流程:
企业申请续贷的同时登录“宁夏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填写打印《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申请使用转贷资金(2天)——银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15天)——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核查确认(2天)——资金管理平台划转转贷资金(1天)——银行办理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15天)——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银行将与转贷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费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1天)——资料归档
证明材料:
网络上传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银行盖章同意的《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
支持方式:
给予转贷资金支持,使用期限不超过15日
支持额度:
不高于续贷额度的8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日利率不高于0.4‰
主管部门: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金融工作局
承办处室:
企业服务处
承办人员:
丁晓
联系电话:
0951-5043787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504446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
十一、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1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加大纳税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应用力度,全面推广“银税互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无抵押、不担保类金融产品。
第一类
政策名称: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申报主体:
小微企业
支持领域:
小微企业贷款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工业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初创期小微企业、新兴产业中的小微企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的创业创新企业。
基本条件:
1.借款企业成立运营时间1年以上;2.借款企业及法人代表无不良征信记录,税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3.借款企业须有合法的抵质押物或企业信用优质;4.借款企业应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正常的纳税记录。
申报流程: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确认受理并提出贷款方案——银行通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系统”向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提交企业相关材料(2天)——非公经济局审核(1天)——银行按程序审贷(5个工作日)——企业落实抵押、担保等手续(3天)——银行通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系统”向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备案并放款(2天)
证明材料: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等认定文件,银行贷款所需其它材料。
支持方式:
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支持
支持额度:
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主管部门: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承办处室:
企业服务处
承办人员:
丁晓
联系电话:
0951-5043787
业务监督机构: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
0951-504446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
推广“银税互动”
启动时间
:2015年11月
应用范围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A级、B级纳税人
推广方式
: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三方管理规定条件下,税务部门以约定方式向银行推送企业连续两年的纳税信用信息,银行以约定方式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银行信用信息、账户信息等。银行向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税融通”融资产品,配备专项信贷资源,优化信贷流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管理的条件下,银行对失信企业给予信贷限制或禁止。
支持方式
:小额信用贷款
支持额度:
50万元—200万元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宁夏银监局
承办处室:
宁夏国税局纳税服务处、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承办人员:
王睿、王景媛
联系电话:
0951—5024435、5695205
监督机构:
宁夏国税局监察室、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
0951—5010442、5695157
十二、加大对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等融资业务,对企业贷款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20%的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2%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
第一类
政策名称:
进出口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主体:
进出口企业
支持领域:
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贷款
基本条件:
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在银川海关报关。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不良记录。
申报流程:
自治区商务厅向五市下达申报指南(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末各市申报的预计支持额度切块下达专项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各市所属企业向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五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五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就资金拨付情况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进账单复印件、付息凭证复印件等
支持方式:
贴息
支持额度:
对三种形态贷款给予20%贴息
主管部门: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财政厅企业处
承办人员:
岳昭、刘银芝
联系电话:
0951-5960742、5069459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5960699
第二类
政策名称:
担保机构保费补贴
申报主体:
担保机构
支持领域:
符合《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58号)规定的外经贸领域
基本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境内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运转正常,无不良记录。3.当期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4.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5.对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平均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3%。6.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年报;按规定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申报流程:
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每年1月、8月分两批办理)---担保机构按属地管理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市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审计---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拨付资金。与《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58号)所指政策一致,不重复申报。
证明材料:
1.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包括电子版)。3.担保业务汇总表(附件2,包括电子版)。4.增资证明材料。5.法人执照(复印件)。6.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7.担保合同(复印件)和履约情况说明。8.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9.放款通知书或存款进账单等贷款落实凭证。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会计报表。11.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如县财政部门还须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和本地区担保机构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汇总表。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发生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2%的业务补助。对国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15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年发生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0.5%的业务补助,年发生担保责任额根据担保业务的实际担保期限进行计算,超过1年的担保业务按照1年计算。积极推进互助性担保机构及其业务发展。对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当年发生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3%的业务补助。
支持额度:
按《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58号)计算的补助资金数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数额时,以预算安排数为限,同比例调减对各企业的支持额度。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主管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承办人员:
马国栋
联系电话:
0951-5069426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财政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5069355
十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对自治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特色食品和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80%的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
政策名称: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及保单融资补贴
申报主体:
外贸出口企业
支持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2.近3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企业贯彻财政、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保险等部门政策法规无不良记录。
支持内容:
(一)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补助。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的出口收汇风险。2.保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对我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的保费,按比例予以资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80%的补助;对其它产品给予投保费用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
(二)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单融资给予支持。1.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是指在企业出口后,由企业将其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的赔款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据此向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2.对我区企业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给予贴息支持:对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展保单融资业务的企业,属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轻工纺织产品、农产品、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按保单融资贷款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助;属于其他产品的,按保单融资贷款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给予利息补助。利息补助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资金申报流程: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二)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市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及融资贴息资金申请表》;
(2)出口信用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退回申报企业,复印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档);
(3)承保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退回申报企业,复印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档)
(4)初次申报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本企业公章)
(5)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所需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及融资贴息资金申请表》;
(2)出口信用保险单、承保机构保费发票、贷款合同、赔款权转让协议、融资业务出口报关单、银行放款凭证、企业还息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本企业公章,申请保费补助时已提交过的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3)相关保险公司和融资银行分别出具的信保融资业务证明(分别加盖信保机构和融资银行公章);
(4)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所在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漏报不予补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属企业的申请归口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一式一份)、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一式一份)。
上报材料包括:(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正式申报文件;(2)XX市XX年度第X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及保单融资资金申报汇总表作为正式文件附件。
(四)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市报送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若抽查中发现申报不实等问题,将责成有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核报送。
(五)抽查结束后,由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全区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
(六)厅务会研究通过后,商务厅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自治区商务厅向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
(八)自治区财政厅将应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九)相关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该季度保费发生情况和企业投保清单报送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自治区商务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承办人员:
岳昭
联系电话:
0951-5960742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5960699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