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五篇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5 22:44:21  评论()

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五篇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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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二十五、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期

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工业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名称:

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报主体:

经营困难、不停产、不裁员的参保企业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基本条件:

1.经营困难企业的界定,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16年12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二是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显示为亏损的;三是确因企业困难,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停产(停产不超过3个月)或半停产,期间仍然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的。2.不停产企业的界定,不停产是指企业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包括阶段性停产和半停产状态。3.企业不裁员的界定,企业拟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没有发生裁员人数大于企业职工总数10%的情况。以申报缓缴时上报的职工人数与上年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中的职工人数比对判定。

申报流程: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填制《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并作出资料真实性的诚信承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15天)——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并及时将缓缴协议传送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证明材料:

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承诺书(全部资料一式三份,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各备案一份)

支持方式:

允许缓缴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支持额度:

按缓缴申报核定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缓缴

主管部门:

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处室:

自治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承办人员:

王鑫

联系电话:

0951-5695131

监督机构:

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

0951-5695157

二十六、延长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执行期

继续执行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名称: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

申报主体:

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基本条件: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申报流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政策执行期: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要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处室: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承办人员:

摆晶

联系电话:

0951-5064583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5019421

二十七、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对工业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名称:

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申报主体:

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

能源、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态纺织、葡萄酒等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等

申报流程: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培训。

证明材料:

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支持方式:

直接给予培训补贴

支持额度

:按国家职业(工种)A、B、C类,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培训补贴

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处室:

职业能力建设处

承办人员:

李栋

联系电话:

0951-5099106

监督机构:

自治区纪委派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

0951-5099016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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