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公布自治区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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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牵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452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目录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