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甘肃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5 16:47:02  评论()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甘肃省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标准,改进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提高政务信息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科学发展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提升政务信息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地量化考核评比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秘书处。

(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中央驻甘各单位信息主管机构。

(三)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四)省政府办公厅在重点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信息直报点,在县市区和乡镇设立的信息直报点。

(五)各市州、部门、单位信息工作人员。

二、记分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按质量进行记分,对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进行加分。具体标准是:

(一)《甘肃情况》分“专刊”和“专报”两类。专刊采用的信息,上报国办的同时报送省上领导,通报时标注“专刊”,每条计10分;专报采用的信息,通报时标注“专报”,每条计3分。

(二)《要情》分“综合”、“情况”和“动态”三类。采用的综合类信息,通报时标注“综合”,每条计15分;采用的情况类信息,通报时标注“情况”,每条计5分;采用的动态类信息,通报时标注“动态”,每条计2分。

(三)《领导批示》采用的信息,通报时标注“反馈”,每条计10分。

(四)《交流与参考》分“交流”和“参考”两类。采用的交流类信息,通报时标注“交流”,每条计15分;采用的参考类信息,通报时标注“参考”,每条计10分。

(五)《专报信息》分“调研”和“要情”两类。采用的调研类信息,通报时标注“调研”,每条计15分;采用的要情类信息,通报时标注“要情”,每条计5分。

(六)《甘肃值班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省值”,每条计3分。

(七)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

(八)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单条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5分;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要情》、《送阅》及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

(九)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单条信息,每条另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综合采用信息,每条另加10分。

三、计分方式

(一)年度内12个月采用信息得分之和,即为全年采用信息得分。

(二)同一条信息分别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上领导批示,根据加分标准累计计分。

(三)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秘书处的年度考核与县市区、乡镇信息直报点挂钩,即该市州所辖省政府办公厅县市区、乡镇信息直报点年度信息采用得分的20%,考核时计入所在市州政府。

四、考评办法

(一)按照上述记分标准和方式进行统计,其结果在每月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公布。

(二)年度考核总得分为全年信息采用得分、领导批示加分、辖区县区市和乡镇直报点得分的20%之和。根据得分排定名次,表彰先进。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