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2 09:45:03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林发〔2017〕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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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161/2017-00224

发布机构:

省林业厅

文号:

冀林发〔2017〕17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厅直属相关单位:

森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此项工作开展几年来,各单位能够主动靠前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连续攀升,增幅在全国位居前列。努力探索经济林及林木种苗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方法途径,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从对基层的调研情况看,在一些市县,也还存在着审核缺位、签单不规范、理赔现场勘验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影响着森林保险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中有担当、有作为。要定期组织承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召开森林保险座谈会议,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座谈沟通,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为保证联席会议效果,会前应提前沟通,确定会议主要议题,防止会议流于形式。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以上级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广大林农利益、促进林业建设为根本,以确保森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为目标,真正做到政策早学习,工作早谋划,问题早指出,困难早解决。

二、要确立核审把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克服各种干扰,严把保险机构入口关。承保前,必须严格审查承保机构的资质,把保险公司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信誉是否良好作为承担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重要条件进行考评和筛选。对基层机构不健全、承保理赔没保障的公司,不允许参与本地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通过严格把关,让真正具备条件的公司承办保险业务,为投保方利益提供可靠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对合同签订及鉴定理赔的政策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保单签订、各级财政补贴拨付、理赔资金支付,事先均须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的保单签订,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

三、要确立考核评比制度。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相关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要把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与下一年度承保资格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取消其下一年度承保资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末位淘汰制的办法,取消考评成绩最差公司下一年度承保资格。

四、要确立专家鉴定制度。为规范灾害理赔,确保理赔科学、透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建立健全不同级别的理赔专家组队伍。省厅将根据各市县理赔专家队伍报送情况,建立全省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库,作为森林保险灾害理赔现场勘验专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保险公司,加强对理赔专家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单宗报案面积在500亩(含)以下的,由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县级理赔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500-1000亩(含)的,由市级林业部门组织市级理赔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由省级林业部门组织省级理赔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复核。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发生的灾害理赔,均由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鉴定。理赔专家开展理赔鉴定所需费用,由承保机构全部承担。请你们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林业局和相关林场。建立理赔专家组情况(含电子版),请以市为单位,于5月31日之前报送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联系人:申飞、张雪亮。电话:0311-83997342,邮箱:1318276473@qq.com。附件:河北省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备案表

河北省林业厅2017年4月27日

附件河北省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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