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问: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
对中介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
一会计年度
发生业绩“变脸”
、
净利润下
降
50%以上(含由盈转亏),
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
超过
现
有资产
50%
的
,
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
有关义务、
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
(包括但不限
于)
以下事项
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
.
最近三年
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
有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3.
最近三年
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
等
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4.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
(如有)
,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重组草案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