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71号提案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5-30 15:13:19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71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浙交提〔2017〕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徐斌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71号《关于打造交通工程产品浙江制造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省交通集团公司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先设计和使用浙江制造的建议

为推进浙江制造政策落地,当前,省综合交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厅正在开展综合交通关联产业培育的规划研究工作;省交通集团公司也正在利用自身资源集成优势,担当起引领壮大全省综合交通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的责任,通过培育高端制造产业和扶持本土企业,提升交通领域浙江制造企业的竞争力。

做大做强浙江制造,是全省人民乐见其成之事。我们相信,只要浙江制造产品的技术指标、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价格合理,就一定会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我厅积极支持浙江制造,希望浙江制造产品能在交通建设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刻意打压、排挤浙江制造的行为,一定会坚决制止并问责。

二、关于采用全寿命质量周期为主的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建议

您关于交通工程全寿命质量周期的建议非常好,与交通运输部关于品质工程的要求一致。十三五期间,我厅将结合全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角度出发,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导向,对交通工程产品和材料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为浙江创造、浙江制造企业提供更具前景的创业创新机会。

当前,各地正在推行交通建设PPP项目,此类项目的实施即包含了从项目投资、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PPP项目的推行,对工程验收、移交和行业监管等提出了新要求。下一步,我厅将在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应招标标准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对有关招标条件、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等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确保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可控。

三、关于根据产品性能和技术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的建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总承包招标。当然,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也可以选择对有关产品和材料进行单独招标。但是,交通工程产品和材料的质量是否过硬,与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并没有必然联系,关键还在于所采购的产品与材料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规范要求,产品与材料的验收是否严格可控。总承包模式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全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适时制订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关于加强对浙江创造的专项推广、采取措施精准扶持浙江制造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提到,我省各职能部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支持浙江制造的政策,但仍停留在政策层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江苏和山东等不少省市交通工程产品多采用本地产品。为借鉴兄弟省市的本地产品推广、扶持政策,我厅向上海、江苏和山东等三省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了有关政策的咨询,但三省市的答复是未曾出台过支持采购本地交通工程产品和材料的配套政策。三省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认为,交通工程产品和材料的采购是市场行为,若出台本地政策,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也是我省交通行业一直未出台有关本地产品推广、扶持政策的根本原因。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范芳

联系电话:0571-87810934传真:0571-87819793

邮编:31000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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