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第三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5-03 15:25:0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2017年第三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原材料司备函[

2017

]

233

经审核,现将

2017

年第三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河南豫珠恒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23

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

2017

年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第三批)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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