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贫困对象社会保障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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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8 13:31:0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贫困对象社会保障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83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贫困对象社会保障

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7﹞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贫困对象社会保障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两江新区管委会第9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重庆两江新区贫困对象社会保障

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和因病致贫,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所辖范围。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标准和形式。

1. 救助对象。居住地(需持有新区有效居住证,公租房居住人员须是已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或户籍地在新区,发生以下5类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此类家庭界定为: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时之前12个月的总收入扣除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后的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区低保标准的2倍。

(2)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以上3类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界定标准参照第1类家庭进行确定。

(5)因遭遇突发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 救助标准。根据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分类确定。

(1)对罹患危重疾病,在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医疗费自付金额在0.3万元至1万元(含)的,按自付金额的20%救助;在1万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万元救助比例增加20%累计救助。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遭遇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较重,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实际自付金额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2.4万元。

(3)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8万元。

(4)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经各种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教育费实际支出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2万元。

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超出以上救助对象或标准的临时救助,须专题上报管委会审批。

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由渝北区救助管理站办理。

3. 救助形式。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二)申请审核。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集体评审、张榜公示按照《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办理。

(三)审批发放。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审批决定;对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日作出审批决定。

1. 社会保障局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每次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并由其填制《两江新区临时救助(街道)审批表》;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每次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并由街道办事处填制《两江新区临时救助(区级)审批表》。

2. 对需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应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民政事务中心复核。社会保障局应每月组织召开区级集中评审会,审查评议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评审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组织再次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发放。临时救助金(物品)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做好档案管理与相关统计工作。

4. 其他事项。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街道办事处应在30日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 经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收入支出水平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一般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户籍地或管理关系在新区的以下对象:

1. 低保对象;

2. “三无”人员;

3. 孤儿(含困境儿童);

4.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5. 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6. 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60号)界定的烈士遗属;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

7.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即新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救助标准。限额门诊救助每年给予500元,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共付门诊救助每年给予300元,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及特殊疾病(病种按重庆市医疗救助政策确定)门诊医疗救助比例90%;普通住院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特殊疾病年救助封顶线20万元。

(三)费用范围。医疗救助的用药、诊疗项目等范围,原则上参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自费部分不予纳入。

(四)审批程序。按照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办理。

第五条 医疗补充商业保险

(一)保险对象。户籍地且医保关系在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市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孤儿)、特殊困难建档家庭成员。

(二)保障标准。按不高于500元/人•年的标准投保;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一般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保政策内),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协议再次报销支付。

(三)参保程序。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月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报民政事务中心,由其复核并经社会保障局审定后为保险对象向中标保险公司投保,签订投保协议。

第六条 补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和形式。

1. 救助对象。户籍地且医保关系在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三无人员、特殊困难建档家庭、困境儿童(孤儿)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

2. 救助范围。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以上的特殊疾病救助对象。

3. 救助标准。按医疗费实际自付金额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金额在0.5万元至5万元(含)的部分,按自付金额的20%救助;在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自付金额的30%救助;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自付金额的50%救助;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自付金额的60%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0万元。

4. 救助形式。发放救助金和提供转介服务。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凡符合补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委会或相关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救助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查授权书和患病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2. 核实。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集体研究评审,将拟给予和不给予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填制《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与申请调查材料等一同报民政事务中心。

3. 评审。民政事务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组织集体评审会审查评议,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形成评审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组织再次调查核实。

4. 审批。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5. 发放。补充医疗救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做好档案管理与相关统计工作。

第七条 低保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地在新区范围内,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给予最多36个月的低保就业补贴。其中,前12个月按核减低保金的100%补贴,后24个月按核减低保金的70%补贴。达到退休年龄仍未领满36个月的不再予以补贴。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失业登记证、低保证、就业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相关证明材料。

2.公示。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根据公示结果签署意见后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3.审核。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复核申请材料,民政事务中心核准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审核通过后由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报社会保障局。

4. 审批。社会保障局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5. 发放。审批通过后,由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将相关审批材料报财政局,由其核准后将低保就业补贴按月拨付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给申请对象,同时做好档案管理与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残疾学生资助

(一)资助对象。户籍地在新区,且持有新区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属于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学生(已享受初高中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每名学生每学年500元标准资助。

(三)申报时间。资助对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学生证复印件;

(2)申请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2. 审核。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在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及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民政事务中心。

3. 审批。民政事务中心复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4. 发放。残疾学生资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做好档案管理与相关统计工作。

第九条 重要节日慰问

(一)慰问对象。

1. 全覆盖慰问对象。管理关系在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优待对象、特殊困难建档家庭、困境儿童(孤儿)、困难残疾人家庭(一二级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受灾家庭。

2. 其他部分慰问对象。户籍在新区的义务兵家庭、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其他残疾人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他基本生活困难建帐家庭,公租房承租家庭、农民工等(由街道研究确定具体范围数量)。

3. 委托管理慰问对象。军休、流浪乞讨人员按委托协议由被委托单位按其地区同类人员统一慰问。

4. 特殊慰问对象。高龄重病特困退休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等按市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慰问标准。

1. 元旦节、五一节、国庆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建档家庭、困境儿童、散居三无人员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建帐家庭按500元/人标准慰问。

2. 春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1000元/人标准慰问,其他全覆盖对象按1000元/户慰问,街道自主确定对象按不高于区级标准执行。

3. 端午节、中秋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500元/人标准慰问,其他对象按100元/人标准慰问。

4. 助残日对一、二级残疾人按500元/人标准慰问,对三、四级残疾人按200元/人标准慰问。

(三)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制定慰问方案、审慎确定慰问名单,确保对象准确、规模适度、不重不漏,将慰问方案和名单送民政事务中心审核并报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四)资金发放。重要节日慰问金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并完善相关手续。慰问活动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统计报表报社会保障局汇总,并专册存放有关慰问资料备查。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申请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帮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资金物品,在本人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救助帮扶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做好材料归档、完善内控制度;财政局应按照职能将救助帮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程序调拨资金;审计局应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公共服务大厅设置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做好救助申请受理、政策咨询、救助指引、救助转办,以及协调处理救急难事项等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将救助帮扶工作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人员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社工专业服务机构和广大社区居民志愿者利用自身优势,在定向募捐、专业服务、项目支持、对象发现、结对帮扶、信息核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帮扶新格局。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负责政策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

2. 两江新区临时救助(区级)审批表

3. 两江新区临时救助(街道)审批表

4.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申请书

5.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审批表

6.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公示表

7. 两江新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审批表

8. 两江新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

9. 两江新区 学年学前至高中教育阶段非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

(一)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集体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 组成评审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 集体研究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临时救助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

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相关材料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申请审核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

三、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重点复核。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三)集体评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成立由民政局负责人为组长、社会救助科(中心)科长(主任)、经办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四)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附件2

两江新区临时救助(区级)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职业

职务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申请对象类别

¨低保对象 ¨建档贫困户 ¨建账困难户 ¨公租房人员 ¨农转城人员 ¨其他

代理人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居住地址

困难类型

¨火灾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 ¨非义务教育支出 ¨其他困难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申请人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街道审核意见

调查情况(可附页说明):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建议给予救助: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理由:

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两江新区临时救助(街道)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职业

职务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申请对象类别

¨低保对象 ¨建档贫困户 ¨建账困难户 ¨公租房人员 ¨农转城人员 ¨其他

代理人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居住地址

困难类型

¨火灾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 ¨非义务教育支出 ¨其他困难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申请人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街道审核意见

调查情况(可附页说明):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街道审批意见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 ¨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理由:

街道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职业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

申请人(或代理人)

附件5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职业

职务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号码

申请对象类别

¨低保户 ¨三无人员 ¨建档困难户 ¨困难儿童(孤儿)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代理人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居住地址

疾病类型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申请救助金额

申请人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街道审核意见

调查情况(可附页说明):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建议给予救助: 元(大写: 元)。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 元(大写: 元)。

¨不予救助。理由:

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两江新区补充医疗救助公示表

按照精准帮扶补充医疗救助规定,根据家庭(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集体评审,作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一、拟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居住地址

给予救助理由

二、拟不予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居住地址

不予救助理由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两江新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审批表

街道 社区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成员

低保证号码

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

类型

家庭领取低保金时间

共计

家庭领取低保金金额

元/月

号码

申报人员类别(在右边□打√)

“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夫妻一方无业、一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

其他 □

就业形式(在后面打√)

灵活就业

单位就业

就业时间

年 月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收入

元/月

联系电话

家庭核减低保金总额

元/月

累计享受就业补贴时间

就业补贴金额

元/月

社区

公示

情况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社保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事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就失业登记证、就业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停发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8

两江新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码

低保证号

失业证件类型

失业证件 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业 形式

是否特困对象

家庭领取低保金

核减家庭低保金总额(元/月)

就业补贴累计时 间(月)

就业收入

(元/月)

就业补贴金 额

领款人签 名

金额 (元/月)

累计时间(月)

当月核减家庭低保金总额合计(元)

当月就业补贴初审金额合计(元)

当月就业补贴审核金额合计(元)

街道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9

两江新区 学年学前至高中教育阶段非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序号

学生姓名

学籍号

就读日期

就读学校

残疾证号

补贴金额(元)

联系电话

备注

街道办事处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 意见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两江新区 街道办事处 填表时间: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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