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3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32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7〕3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局第17次党组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月3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结果、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抽查信息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四条 监督抽查信息分为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 重点监督抽查目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风险评价、是否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等。
第六条 产品质量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品名称等。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第八条 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应包括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监督抽查时间、检验结论(可包含承检机构名称、不合格项目及其检验实测值与标准值等),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
第九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企业生产状况(停产、转产、关闭等)、复查检验结果等。
第三章 监督抽查信息化
第十条 市质监局开发建设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实现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下达、执行以及抽查结果的后处理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应与市局其它系统、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机构的业务系统应符合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实时交换监督抽查信息。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应统一产品分类标准,统一数据规范,满足信息加工、分析要求。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应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手机端客户程序满足公众监督抽查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真实帐户登录,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监督抽查信息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包括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应当按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后处理档案,及时将后处理工作开展信息上传至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
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上传至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
市信息中心负责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信息审查与发布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信息的发布应经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客观、及时。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负责监督抽查信息的核实、汇总、加工分析工作,重点认真核实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依据、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对其监督抽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市纤检局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的核实、确认工作,防止因工作差错、审查不严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对其后处理结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对拟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确保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统一、完整。
第二十条 拟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经市质监局质量监督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市质监局宣传处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为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
以下方式可作为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的补充渠道: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抽查信息不得发布:
(一)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未经受检企业确认的监督抽查信息;
(二)未经承检机构核实的监督抽查信息;
(三)异议处理未完成的监督抽查结果信息;
(四)后处理工作未完成的监督抽查后处理信息;
(五)根据监督抽查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二十四条 通过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时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另有需求函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提供书面查询函,明示信息内容及使用范围和保密承诺。市质监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另有需求查询本企业监督抽查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向辖区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企业若需查询其它企业监督抽查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保密承诺。市质监局负责审查其查询理由是否充分,查询理由充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结果;查询理由不成立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信息查询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范围。有其它信息需要查询的,需经市质监局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质监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已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质监局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参与监督抽查人员违规泄露监督抽查信息的;
(二)违规发布、瞒报或漏报、失实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
(三)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违规收取企业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