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7 18:00:5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3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352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9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5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形势下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出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区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通知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含4S店维修车间、工业项目中与生活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倒班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行政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区人防办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区人防办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区人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区人防办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区人防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区人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区人防办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防办的认可文件。

5﹒区人防办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我区所有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区人防办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区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区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地下建筑)每平方米25元计收。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改扩建、维修及加固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5)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缓应严格按政策执行,不能将易地建设费减免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2.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3.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区级预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定期审计。区审计局每三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一次,审计结果由区审计局报区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

3.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

4.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5.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6.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8.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五、颁布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