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罗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26 10:16:05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罗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件编号:沪府〔2017〕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2017〕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罗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宝山区人民政府:

沪规土资详〔2017〕147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罗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该规划范围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及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文本)》中的罗店历史文化风貌区(简称“风貌区”)用地范围确定,为罗店老镇中心地段,北至练祁河(包括宝山净寺),西至罗太路,东至罗溪路,南至月罗路,总用地面积约80.95公顷。

二、该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旨在整体保护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指导风貌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

三、该规划明确了风貌区功能定位为,以传统商业、特色文化和居住功能为主体的城镇中心地区。要按照功能定位,遵循“整体性、原真性、可持续发展和分类保护”的原则,保护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四、该规划按照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了五类建筑: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和应当拆除建筑。要按照五类建筑相应的规划控制规定,分类实施保护与更新。

五、该规划划定了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12.2公顷,建筑控制范围面积约68.75公顷。要按照确定的建筑高度、间距、容量、色彩、道路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规划控制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图则所确定的分地块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切实加强规划控制。

六、该规划明确了有关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及河道的规划控制要求,要按此加强规划范围内的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河道及沿线历史风貌的保护。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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