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工商登记办理相关问题咨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请问《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中所列项目,是不是都是需要先办理“许可证”后办理“执照”的呢,在理解上遇到障碍,请相关部门给予指点,谢谢!
处理单位:市工商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市制定《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重要举措。
“先照后证”改革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工商部门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的,工商部门先行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
如您还需了解相关政策,可直接拨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电话11616611,或到就近的工商分局登记注册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