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01 11:10:38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7]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特此函复。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3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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