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7]4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业务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14日(4月10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三、培训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适用难点解析与典型案例分析;
(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三)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程序与要求;
(四)检察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四、培训对象
(一)环保部门:每省份2名同志参加培训,即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主管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1名,从事该项工作的业务骨干1名。
(二)检察机关:每省份2名同志参加培训,即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业务骨干1名,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1名。省级检察院设置生态环境检察部门的,可增加1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通知。
(三)公安机关参加培训人员由公安部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请于2017年4月1日前将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传真至环境保护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二)本期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三)本期培训班不安排统一接站,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江苏警官学院联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张侃 李铮
电话:(010)66556482
传真:(010)66556472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万升武
电话:(010)65209638
邮箱:zjt_ljc@gj.pro
传真:(010)65209659
(三)江苏警官学院 顾汝标 王震
电话:13805182489、13072511777
传真:(025)52889276、52889268
附件:报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年3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