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01 11:05:1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7]4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业务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14日(4月10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三、培训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适用难点解析与典型案例分析;

(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三)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程序与要求;

(四)检察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四、培训对象

(一)环保部门:每省份2名同志参加培训,即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主管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1名,从事该项工作的业务骨干1名。

(二)检察机关:每省份2名同志参加培训,即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业务骨干1名,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1名。省级检察院设置生态环境检察部门的,可增加1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通知。

(三)公安机关参加培训人员由公安部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请于2017年4月1日前将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传真至环境保护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二)本期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三)本期培训班不安排统一接站,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江苏警官学院联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张侃 李铮

电话:(010)66556482

传真:(010)66556472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万升武

电话:(010)65209638

邮箱:zjt_ljc@gj.pro

传真:(010)65209659

(三)江苏警官学院 顾汝标 王震

电话:13805182489、13072511777

传真:(025)52889276、52889268

附件:报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年3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