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环评工程师李新茹处理意见的通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01 11:05:10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环评工程师李新茹处理意见的通报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7]4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近期,我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日常管理中发现,环评机构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李新茹实际工作单位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将该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该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环评工程师李新茹3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新茹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抄送:江汉石油管理局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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