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6:30:3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9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96号

重庆市地震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局行政

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渝震发〔2016〕83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震局

2016年11月3日

重庆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检查程序,提高执法检查效能,落实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负责承担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执法检查事项: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台站运行;

(四)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九)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执法检查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

第四条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章 一般程序规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佩带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前首先要对执法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明确表明执法检查的项目。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以在被检查单位内部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开展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在检查现场的负责人应在相关检查记录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注明并记录。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人员提出,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被检查单位无法现场提供陈述、申辩材料的,可告知联系方式,由其事后提交。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部门的形象。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文明行为。要严守执法检查行动秘密。在检查行动前,不准泄露行动的时间、地点和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送礼、请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情况的处置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即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五)检查过程中其他需要报告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随机抽查程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随机抽查,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法定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情况,采用随机方式进行的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行政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形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提交局务会或局党组会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根据我局执法检查职能职责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检查对象全面梳理并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不予列入。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完善我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并及时根据各处室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进行更新。对名录库内人员要加强培训,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有效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实行“双随机”办法,即:被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抽签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必要时检查对象所在区县的监管人员可以参与。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纳入随机抽查的重点并加大抽查频次:

(一)曾经因防震减灾方面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举报有防震减灾方面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的重点单位;

(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其中被投诉举报或者媒体曝光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可通过“单随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直接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前,应按照随机原则组建检查组,明确被查对象、检查内容等。检查组应根据领导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程序。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等联合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单位。必要时,检查组可适时将到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所在地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并执行检查组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的相关要求。随机抽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检查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对象的说明材料,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对随机抽查情况可以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于重大案件,应将随机抽查情况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得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执法检查结果,按照以下规则依法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政策宣传,要求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依法需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的,应当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依法需对被检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现场直接处罚的,应当送达处罚决定书;

(四)被检查单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依法依纪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信息,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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