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9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95号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通信发〔2016〕98号
信息通信发展处、信息通信管理处、网络安全管理处: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16年11月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2016年11月9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一章 适用原则
第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和受委托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和受委托机构行使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我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网间通信障碍等级标准根据《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根据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六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盗接、复制或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码号10个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盗接、复制或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码号10个以上20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盗接、复制或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码号20个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伪造、编造有价凭证面值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编造有价凭证面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编造有价凭证面值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数量5个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数量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数量10个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
数量在20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20件以上100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100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有(一)、(二)、(三)项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有(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造成A类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B类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通信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通信严重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未完成普遍服务义务任务5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普遍服务义务任务50%以上7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普遍服务义务任务70%以上9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成普遍服务义务任务 90%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4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遇有A类或者B类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超过障碍处理时限的
责令改正,A类障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类障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遇有严重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遇有通信事故,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遇有A类、B类、严重障碍、通信事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遇有通信严重事故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以上10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超过期限不足30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期限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期限60天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我市局部区域内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行业内重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6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拒绝互联要求一次或超过互联时限3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互联要求2次或超过互联时限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互联要求3次及3次以上或超过互联时限60天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超过规定期限不足30天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60天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接通率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2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下罚款
接通率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接通率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50%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
7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
(二)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
有(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涉及用户较少或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涉及用户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的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用户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用户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
9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销售数量100件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数量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数量200件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涉及用户50户以下,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用户50户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尚未造成通信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通信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第七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一)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三)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或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网站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未备案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2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
影响较小,能及时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
根据互联网内容管理部门认定意见,作出责令暂时关闭或关闭网站处理。
3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未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未保存60日或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未予以提供。
建立记录和备份但不完善的
责令改正
未建立记录和备案机制的
责令停业整顿;拒不进行整改的,暂时关闭网站
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备案编号的
获得许可或备案后30天内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相应编号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获得许可或备案后30天以上60天以内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相应编号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获得许可或备案后60天以上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相应编号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
根据互联网内容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对其进行责令改正或关闭网站的处理。
三、重庆市电信条例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设施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非电信管线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配合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设施的
尚未造成通信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通信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非电信管线的
责令限期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
配合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2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通过协议建立价格联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转售价格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通过协议建立价格联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转售价格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尚未出现不正当竞争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出现不正当竞争后果,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出现不正当竞争后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影响重大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3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
(三)违背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散布虚假涨价或降价信息,误导用户。
(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
(三)违背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散布虚假涨价或降价信息,误导用户。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拒不改正,用户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用户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
4
第三十条 未将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拒不向用户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
(二)拒不向用户免费提供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的
未张贴或拒不提供的资料种类两项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张贴或拒不提供的资料种类两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施工单项合同价低于3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100万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违法行为,不影响招标正常进行的,不予罚款;拒不改正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3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200万元低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4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500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尚未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
处25万元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处25万元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能及时自行纠正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
经责令改正,未继续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继续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警告,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施工单项合同价低于3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100万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2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3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200万元低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4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半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5000万元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施工单项合同价低于3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100万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2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3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200万元低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4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施工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400万元的,单项合同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高于5000万元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项目尚未开始实施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转让、分包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0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未继续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继续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罚款。
2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首次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再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使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拒不及时纠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首次违法行为,且能及时纠正使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
再次违反,但能及时纠正使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多次违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
招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7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首次违反
责令改正
再次违反
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零点七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至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至百分之零点九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九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7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承揽通信工程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8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承包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10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无工程质量隐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实际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7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5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八、《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一条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
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未给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逾期不改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3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
警告
九、《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前款规定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的要求的
未影响互联互通通信,未造成互联互通障碍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互联互通A类或者B类障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以上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3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十、《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销售数量在100件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数量在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数量200件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
数量在20个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20个以上100各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100个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4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参加年检或者对所述行为整改不力的
警告
5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
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
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处以警告,造成用户申诉、投诉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投诉、申诉10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警告的
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互联争议解决行政决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互联争议解决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建立记录和备份的
能够弥补过错,能及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的
予以警告
仅能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部分信息,给办案带来一定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规定完全不能提供信息,给办案带来严重影响的
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2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3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4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5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6
第三十一条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十四、《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0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审批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整顿,并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查处,对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已建成的项目暂不允许投入运营。造成国家资源浪费、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
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整顿,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查处,对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已建成的项目暂不允许投入运营。造成国家资源浪费、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第四十条 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其改正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
影响用户5000户以下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影响用户5000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用户5万户以上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
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2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超范围转接电信业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2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利用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超范围转接电信业务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其2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2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
责令其2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万以上的
责令其2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特别巨大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但尚未进行国际通信的;
(二)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他人不经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提供协助的。
(一)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但尚未进行国际通信的;
(二)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他人不经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提供协助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际通信信道经营者在向获准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时,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向未获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际通信信道经营者在向获准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时,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向未获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建设、管理、使用国际通信信道,不履行义务或不按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报送材料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建设、管理、使用国际通信信道,不履行义务或不按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报送材料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6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十六、《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工信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七、《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四)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四)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十一)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涉及固定电话网局号或短号码1个的,或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涉及固定电话网局号或短号码1个以上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十八、《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万元罚款
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超出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类别在2项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超出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类别在2项以上的,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2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
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
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3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4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
备案后30天内未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备案后30天以上未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
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6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7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
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十九、《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逾期3天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逾期一周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2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
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逾期3天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逾期一周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
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
责令改正
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以警告,未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8号令)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2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
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
责令改正,为5个以下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接入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为5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接入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责令改正,涉及用户50人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涉及用户50人以上的,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邮件地址的;未经用户同意,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邮件地址的
违法使用或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邮件地址,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或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邮件地址,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6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涉及用户5人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涉及用户5人以上的,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
网络运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二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尚未利用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利用取得的行政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
给予警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未按照要求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5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2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1 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2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3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4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
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二十六、《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下的罚款
2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向社会公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招标人首次违反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招标人二次违反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招标人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整改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3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责令整改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2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
首次违反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裁量标准执行
三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的
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
2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3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三十一、《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或者使用条件的;(二)拒绝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设施设置场所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的:(一)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或者使用条件的;(二)拒绝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设施设置场所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市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为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接入和使用服务;(二)未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未在设置基站的人口密集区域制作电信设施的发射功率、电磁环境水平等内容的告示牌的;(四)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时,严重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五)未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一)未按照市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为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接入和使用服务;(二)未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未在设置基站的人口密集区域制作电信设施的发射功率、电磁环境水平等内容的告示牌的;(四)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时,严重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五)未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
有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电信设施实际危害的
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电信设施实际危害
对经营性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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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电信设施实际危害的
对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电信设施实际危害
对经营性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通信〔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