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2:0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0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09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江津府发〔2016〕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类别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

区发展改革委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机构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编制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的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节能评估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节能报告表、节能报告书的技术评审。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评文件审批。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区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保验收审批。

5

排污许可监测

排污许可证核发

区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申报时,其申报数据应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国家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环境监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监测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区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7

规模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交委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第二十六条:“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第二十四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8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交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改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具备机动车辆技术检测资质的公司

政府定价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到各具备机动车辆技术检测公司进行车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验收

区公安局

《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18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5家)。三、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2家)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11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2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具有职业病防护评价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号主席令),取消该审批事项。

14

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具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估、评审。

1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除油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在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1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初设环节)

江津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

江津区防雷中心等具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质的单位

政府
定价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17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验收环节)

江津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江津区防雷中心等具有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

政府
定价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明确实施方案后具体落实。

18

申请种子生产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19

申请种子生产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0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21

申请种子经营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22

申请种子经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机构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3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24

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一级(基层医院、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一级(基层医院、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25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26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27

申请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增驾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区农委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28

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

区农委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 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区农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车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机构检测车辆。

3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区农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

政府指导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车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机构检测车辆。

31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第二十六条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船员管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

本市内符合市农委规定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重庆市内符合市农委规定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机构参加培训。

32

矿山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3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等具有矿山设计、矿山开发相应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评审。

3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5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重庆136地质队、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等56家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6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的编制

划定矿区范围

区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37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制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区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3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区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采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39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区国土房管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令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具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定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40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设施农用地
备案

区国土房管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

具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定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41

土地价格评估、土地成本审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区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第一点,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审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由国土部门或土地整治机构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审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服务。

42

出具土地测绘报告

土地使用权登记

区国土房管局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市场定价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提供服务。

43

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的初审

区教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系统社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2013年招标入围的49家)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44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初审

区规划局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45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初审

区规划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2014〕31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46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初审

区规划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2014〕31号)第九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检部门开展。

47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区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8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

区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9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区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0

林业采伐作业设计

商品林成片采伐

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2014〕169号)(四)加强林木采伐伐区调查管理,建立简便易行的伐区调查管理机制。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免于伐区设计。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由2名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采伐蓄积150立方米以上的,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

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免于伐区设计。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由2名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采伐蓄积150立方米以上的,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51

采挖移植树木作业设计

采挖移栽树木

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3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初审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4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5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乙种)资金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乙种)设立、变更、续延审批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56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乙类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使用许可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3项保留国家广电总局“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机构

市场调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7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审批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机构

市场调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8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资金证明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区文化委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的卫星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59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卫星传输除外)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卫星传输除外)

区文化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5项保留广电总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技术方案编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类)

区文化委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 第35号)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1

设立印刷企业资金证明

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区文化委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62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方案编制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区文化委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一 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文物勘查设计、施工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提供服务。

63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交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6.5辐射监测与评价”规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验收检测报告。”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5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6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7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区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八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区卫生计生委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6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设计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区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六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5.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设计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二)申请竣工验收3.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70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区卫生计生委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7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不再要求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72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九)从业人员的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3

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4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5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区卫生计生委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关于做好下放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6〕162号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实验室及第三方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6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验报告编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区卫生计生委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实验室及第三方检验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7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区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78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市内各银行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自行向市内各银行申请出具资金证明。

7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会计事务所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自行向会计事务所申请出具评估报告。

80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审计报告

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2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全区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83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区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8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5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8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88

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招标报建核准

区城乡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场价和参照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委托其审查,政府部门不能指定施工图审查单位。

89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本证明

以募集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区工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90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资金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审批

区工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91

小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备案

区水务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颁布)第六条: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92

小(二)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非政府投资的新建小(二)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备案

区水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93

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

政府投资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区水务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颁布)第六条: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94

小(二)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报告编制

政府投资的新建小(二)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区水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95

农村电力提灌站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电力提灌站建设项目审批

区水务局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96

小(二)型水库降等与报废报告编制

小(二)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区水务局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 第18号第九条第一款(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97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

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区水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22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11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

98

被占用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评估报告编制

占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审批

区水务局

《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渝府发?1999?23号)第7条 :征(占)用水利工程或有效灌溉面积的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占)用工程(或灌面)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99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区水务局

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发改法〔2004〕1395号)第三项关于水电基本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第(二)条第2款:项目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第3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六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评估、评审。

100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河道采砂许可

区水务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三)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的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以上资质,市级河流的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101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区水务局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由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由甲级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由乙级及以上水利行业设计资质或乙级及以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县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由丙级及以上水利行业设计资质或乙级及以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102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涉河方案审批

区水务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九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具有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3

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县城以上防洪工程、乡镇防洪工程等审批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县城以上防洪工程、乡镇防洪工程等审批

区水务局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县城以上防洪工程具有乙级、乡镇防洪工程具有丙级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有关报告,也可委托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水务局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评审。

105

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区水务局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建〔2010〕237号)(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参照《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具有乙级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有关报告,也可委托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区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九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有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10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区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令)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109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区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新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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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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