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3-02 16:05:2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7]27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吉安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山东省科学院,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华南师范大学,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巴州绿环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同意山东省化工研究院等3家机构环评机构改制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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