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关于对《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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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制订的《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孤儿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是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儿童福利领域的体现,也是已经遭受一次养育之殇的孤儿们心头之盼。从1998年起,本市就开始开展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逐步形成了由市民政局牵头、区县政府和基层具体落实、部门共同协作的工作模式。
近年来,随着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进入成年的人数增多,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压力增大。同时,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政策老化、补贴标准偏低、安置标准不一等情况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需要制定《实施意见》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更好地推动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开启新的人生。
二、关于《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意见》对落实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政府责任做了明确和强化,分别对民政、财政、公安、住建、人保、残联以及各区政府提出了要求。对适用范围、安置流程、安置补贴、部门职责和保障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适用范围是,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具有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孤儿。安置流程包括梳理名单、组织评估、分配任务、通报信息、落实安置。安置补贴明确了市、区两级财政保障、规定了安置补贴的使用范围以及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三、关于《实施意见》重点解决的问题
《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安置住房难落实”和“安置补贴标准低”两大问题。根据市民政局对近五年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情况的分析来看,回归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收入普遍偏低,住房是他们最大的企盼,也是最大的难题。近年来,安置支出主要集中在与住房有关的内容;原执行的市级安置补贴标准偏低,区级财力承担了大头。经过深入调研和测算,《实施意见》明确,市级安置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四、关于社会适应期的说明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回归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有三年社会适应期。考虑到这些成年孤儿从小在福利机构生活,回归社会后的独立生活,对他们是个挑战。故明确,在社会适应期内,接收安置区要协助他们尽快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
相关稿件-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