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异地生育费用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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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在北京市缴纳社保的人员,异地进行生育,是否可以在北京市进行生育费用的报销?报销时,需要准备哪些东西?谢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您在本市企业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具体报销材料和手续的问题,请通过单位向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