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等事宜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商配综函〔2017〕7号
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有关企业和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就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使用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请出口矾土、镁砂、滑石块(粉)、氟石(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锑及锑制品、焦炭、碳化硅、铟及铟制品(海关商品编号详见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企业和单位,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有关发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一步规范流程,优化服务,确保出口许可证签发办结零超时。
三、有关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使用货物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