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1-25 12:00:0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42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万盛经开发〔201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水平,消除建筑垃圾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规,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推行资源化利用,并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行业指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等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区统筹城乡发展和扩权强镇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打造安全、文明、高效、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形成全区合力,消除我区全域范围内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的安全隐患。

二、管理范围及职能职责

(一)建筑垃圾管理范围。

1.本意见所指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其中,弃料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2.万盛经开区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均纳入建筑垃圾管理范围。

(二)各部门职能职责。

1.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黑山八角片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土地保护、水土保持、林业保护、地灾防治以及《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1)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行业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交通局负责全区交通行业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铁路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及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3)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房屋拆除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加固整治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5)各园区负责本园区内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总体规划。

按照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分为主城片区、黑山片区、丛林片区、石林片区、青年片区、关坝片区、金桥片区等7大片区进行规划选址。

1.主城片区(特指万盛街道、东林街道、万东镇、南桐镇辖区范围)。由市政园林局牵头,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安监局、所在镇街等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在城区以北、南桐镇、鱼田堡等方向选择3—4个场地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

2.其余6大片区。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据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划拟建设项目规模,向市政园林局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市政园林局会同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无法满足需求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园林局、建设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在适宜区域设置专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专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日常监督管理由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

1.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

2.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满足建设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适合受纳建筑垃圾的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

(2)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进出场地道路和场内作业区配备照明设施,场内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及其他控尘设施符合要求;

(3)具有符合有关标准的排水设施,采用管道或沟渠的方式进行场内排水;

(4)场地进出口及和主干道连接的道路经硬化处理;

(5)场地进出口设置进出车辆行驶路线示意图和场内路线提示等醒目提示标识;

(6)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符合选址规划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向相应的审批单位提交设置申请。

1.审批单位。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政园林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

2.审批程序。申请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向审批牵头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后,经相关部门同意选址后,应尽快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基础设施建设,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场经验收合格,由审批部门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30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后,由垃圾消纳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审批的封场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一)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1.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1)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2)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用湿法作业;

(3)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4)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

(5)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上述条款第(3)项条件的,城市规划区经市政园林局批准,规划区以外经施工场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应当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2.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应负企业主体责任。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为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

1.核准单位。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由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核准。

2.核准程序。需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核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准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以及消纳、处理的方式;

(2)与符合本意见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

(3)与符合本意见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理协议或合同;

(4)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5)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4.核准文件印制要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具体格式、范本由市政园林局统一设计、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

(2)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期限;

(3)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运输时间;

(4)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称、地址。

5.核准备案制度。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市政园林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文件颁发后,由市政园林局将核准文件送建设局、相关镇街备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2.运输车辆箱体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冒装、撒漏;

3.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四)其他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1.市政临时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2.建筑垃圾应急处置。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园林局或所在镇街。

3.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袋装堆码整齐,堆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五)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监管要求。

1.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2)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3)分类处理弃料、弃土,鼓励再利用建筑弃料。

2.需要回填弃土的单位,可以向市政园林局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市政园林局可协助安排调剂。

五、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监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政园林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发改局牵头,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拓宽资金渠道。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运行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四)灵活监督检查方式。市政园林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依据和法律责任。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垃圾消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政园林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具体处罚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垃圾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管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施工现场或违法行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保护、水土保持、林业保护、地灾防治以及《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违法侵占土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地破坏的,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的,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倾倒建筑垃圾破坏基本农田的,依据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运输过程中造成建筑垃圾撒漏的,依据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垃圾消纳场,可能或已经引发地质灾害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违法侵占林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林地破坏的,依据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11月2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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