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2016年12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100号),涉及交通领域取消行政审批4项,调整行政审批1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三)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四)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二、调整事项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一)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二)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三)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管理职责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