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延长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文件编号:发改办财金[2016]23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北京市基础
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6]2331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批复有效期延期的请示》(京投融字〔2016〕5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269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7年11月11日。
二、请你委督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做好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