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住房政策咨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我于2016年11月拿到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是否可以申请以下性质的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经适房?是否有区域限制?谢谢!
处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9日起,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程序审核通过的,获得备案资格,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目前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具体可向窗口人员咨询办理。
同时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主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北京市将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具体情况请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自住型商品住房板块查询。
相关政策咨询问题,您也可以登录我委网站:www.bjjs.gov.cn查询。
也欢迎您随时拨打我委24小时便民服务热线:59958811,我们愿竭诚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