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拉萨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国家民委  法律法规网 2016-12-31 07:35:2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民委关于命名拉萨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的决定

文件编号:民委发〔2016〕1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民委发〔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3年以来,拉萨市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将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 重要战略思想的有力抓手,立足全局、把握方向,夯实基础、丰富载体,培树典型、示范引领,高位推动、全员参与,举全市之力、聚全市之智,扎实推进示范市创建工作,始终坚持把发展落实到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上,坚持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增强各民族文化认同,坚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坚持创新理念、方式和载体,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取得新成果。

拉萨市的生动实践,对于全国藏区、民族地区首府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为西藏乃至全国民族工作创造了宝贵经验。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拉萨市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 。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永远在路上。希望拉萨市在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再创佳绩。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创建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不放松,落实举措持续创新不懈怠,不断推动创建全面立体拓展,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实效,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推进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拓宽各族群众互动交流平台,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要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注重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推进理念、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在各民族群众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 五个认同 ,让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动力。

国家民委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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