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6-12-22 11:16:39  评论()

文件名称:[新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新政办发〔2016〕1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出租车行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工作目标: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属地管理不动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将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因城施策,循序稳慎实施改革。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通过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结构改革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的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是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宣传、维稳、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检、法制、人民银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巡游出租汽车的改革要紧紧围绕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四个重点稳步推进。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年限应保持同步。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地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车辆更新等方式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制定车辆经营权取得与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对于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的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健全巡游车运价与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供求关系杠杆作用,通过及时调整运价妥善疏导因成品油或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研究制定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巡游车企业,实行组织化管理和经营;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信息化升级,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信息化相关设备,提升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的能力;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网约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依法办理许可。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其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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